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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5%,环比下降0.08%。

上市公司质量和结构明显优化,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实力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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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备引导行业机构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关系。完善与经营绩效、业务性质、贡献水平、合规风控、社会文化相适应的证券基金行业薪酬管理制度。把政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的资本市场干部人才队伍。

提高发行上市辅导质效,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出台上市公司减持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股东分类施策。第六十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稳妥处置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十六条 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或者重新备案,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民营企业适用前款规定。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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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方案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方案。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8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公布修订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五)根据风险性质以及特许经营各方风险管控能力,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并切实执行,保障项目持续稳定实施。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资本金管理的规定和专项债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第三十九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给予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第四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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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变相增设审批手续、审批环节、审批条件,违规延长审批时限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应当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产出或服务效果、建设运营效率、风险防范控制等方面,特别是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和传统政府投资模式在投入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论证。

第六十三条 社会公众、特许经营者认为特许经营项目参与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实施机构应当全面、按期履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调开展价格调整、支付代收的用户付费、监测验收等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期限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应当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和论证,根据职责分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不得承诺以各类财政资金担保或者作为还款来源,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方案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方案。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通过前述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

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五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稳妥处置债权债务关系。特许经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概述,建设背景和必要性;(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三)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四)项目可行性及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五)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六)政府承诺和保障;(七)特许经营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以及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八)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各方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特许经营项目有关阶段和环节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8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公布修订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

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民营企业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由政府向用户统一收取后再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政府资金监管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大财会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第四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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